公告日期:2024-12-28
观韬中茂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12 层、22 层 (200051)
Add: 12F&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关于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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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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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27日
观韬中茂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12 层、22 层 (200051)
Add: 12F&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4)沪观律顾 405 号-2
致: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晋亿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晋亿实业”、“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陈世颐律师、牛俊
英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晋亿实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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