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
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并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
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的种类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即七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董事会书面同意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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