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私募人士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长徐长江等操纵证券市场纠纷一案,二审判了。
中国证券报记者1月11日了解到,该案原告之一代理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于1月10日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投资者诉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等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迎来新进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最终,投资者索赔徐翔等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投资者二审胜诉。
图片来源: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徐长江、文峰股份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张某、王某及原审被告徐翔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苏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此前,一审法院认为,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应当共同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投资者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图片来源:民事判决书
二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江苏高院予以确认。
江苏高院认为,徐长江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其存在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错误的意见不成立。文峰股份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提供帮助,应连带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徐长江、文峰股份关于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与投资者主张损失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审认定投资者损失错误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徐长江与文峰股份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其应承担责任、原审判决依据《损失测算意见书》认定投资者损失数额错误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江苏高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查明该案基本事实清楚,但判决文峰股份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不当,江苏高院予以纠正。
最终,江苏高院判决如下: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和案件诉讼费用负担内容;
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为“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许峰认为,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希望有关部门继续深入研究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追责问题,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未来会有更多的投资者加入操纵市场索赔队伍。
近期,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例时有出现。除上述案件外,金运激光1月3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伟家属送达的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梁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0万元;追缴被告人梁伟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梁伟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判决为股东个人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2024年12月15日,尚纬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控股股东、实控人李广胜送达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告披露,李广胜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万元。二审期间退缴的违法所得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已向公司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上述判决不影响控股股东的股东权利行使及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