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3
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 2025-004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股份”或“公司”)为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1,102,627.55 元及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已于 2024 年计提预计负债。
为维护现有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公司将关注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4)苏民终 1446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刘某某、周某某等 4 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1)苏 01 民初 2281 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 4 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 1,102,627.55 元;(2)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3)驳回其中两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24-054)。
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即“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并改判驳回刘某某、周某某等 4 名自然人投资者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某某、周某某等 4 名自然人投资者承担。
公司主要上诉理由:(1)文峰股份主观上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行为,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共同侵权,从而判决文峰股份就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在因果关系认定及投资者损失计算等方面亦存在错误,忽略了投资者自身因素及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所造成的影响,不当扩大了赔偿责任范围,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3)本案判决结果影响巨大,恳请二审法院在裁判时充分注意对文峰股份现有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依法坚持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投
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 2024-061)。
二、二审判决情况
针对公司上诉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文峰股份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提供帮助,应连带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文峰股份被徐翔、徐长江控制发布相应公告等,在三者之间是否产生相应法律后果问题,与本案投资者主张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判决文峰股份与徐翔、徐长江承担连带责任正确,但在本案中认定徐翔、徐长江行为损害文峰股份的合法权益、文峰股份向投资者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不当,本院予以纠
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和案件诉讼费用负担内容;
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为“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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