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0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24-082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12 月 9 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焦云、焦强、李清涛、秦怀、常万昌、刘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 号),全文内容如下: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焦云、焦强、李清涛、秦怀、常万昌、刘欣:
经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公司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749673100C)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2 年在建工程减值测试资产组变更未提供合理性依据
2022 年公司将宝泰隆一矿、二矿、三矿与 30 万吨稳定轻烃项目
在建工程相关的资产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并以该资产组为基础进行相关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较 2021 年仅以 30 万吨稳定轻烃项目在建工程相关的资产作为资产组的情况发生变更,但公司管理层未就该资产
组变更提供合理性依据,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重大诉讼进展未及时披露
2023 年 7 月 30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公司控股孙公司
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天泰)与赛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龙煤天泰于 2023
年 8 月 9 日收到一审判决书,但公司迟至 2023 年 8 月 15 日才对上
述一审判决结果进行披露。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龙煤天泰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 2024 年 1 月 5 日收到了
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27 日才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2023 年年报中前五大供应商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 2023 年年报编制工作不审慎,未准确统计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数据,对 2023 年年报中第四、第五大供应商的认定及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宝泰隆时任董事长焦云、董事长焦强、时任总裁李清涛、总裁秦怀、财务总监常万昌、董事会秘书刘欣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焦云、焦强、李清涛、秦怀、常万昌、刘欣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全体董监高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黑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公司整改报告将及时上报黑龙江证监局。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m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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