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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黑猫: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Taikang Financial Tower,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6,China
电话/Tel: (+86) (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 (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12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律字[2024]第 2553 号
致: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现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2024 年 12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等。同日,公司董事会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刊登《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在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盘河路黄河矿业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林兴主持。

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本所律师根据2024年12月24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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