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9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和《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雇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股东
的临时提案;
(十二)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作出决议;
(十三)对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如果发行优先股,其股东的权利义务由股东会作决定。
第五条 公司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下列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任何担保;
(六)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
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授权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期限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 股东周年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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