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特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以规定的时间、媒体及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以及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二章 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
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我评估,并在年度报告内
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中,披露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出具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的
监事会工作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官方媒体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自愿披露非强制披露的信息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披露原则,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在新闻媒体及公司网站上发布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应经过董事会办公室初审,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沟通交流中如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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