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5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5-004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的后续进展。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为
被告。
涉案的金额:涉及金额人民币 13121.87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公司子公司将提起上诉,本案的
诉讼结果及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支金高
2、被告一: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城”)
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道 111 号 421室
法定代表人:杨可
3、被告二: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碧桂园”)
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 88 号 G2
幢 6层 606室
法定代表人:向曙
4、被告三:珠海横琴顺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8515 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佛山市顺德区中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被告四: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花园会所三楼 302 室
法定代表人:简暖棠
6、被告五:沈银龙
7、被告六:陆志文
8、被告七:王雁平
9、被告八: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大道 1 号碧桂园中心七楼 705 室
法定代表人:简暖棠
10、第三人: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世纪”)
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戴溇村湘州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可
(三)案由:合同纠纷
(四)案件进展:本案目前已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股权补偿款人民币 2 亿元;
2、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 1000 万元(暂定);
3、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保险费。
(二)本案基本情况
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2014 年 7 月 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转让给陆志文,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朱磊。2014 年 7
月 2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 年 8 月 27
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年 10月 20日,朱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 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苏州新城以合同价款 101,571.39 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2016年 10月 10日将苏州金世纪 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支金高以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诉讼请求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园区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03)。
2018 年 12 月,苏州园区法院就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支金高的诉讼请求。具
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1)。
支金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上
诉。2019 年 10 月,苏州中院裁定:1、撤销苏州园区法院(2016)苏 0591 民初
10828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苏州园区法院重审。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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