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京银行”)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北京银行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3、 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4、 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6、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方式、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符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在北京银行总行三层新闻发布厅如期
举行。北京银行董事长霍学文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的核查,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普通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普通股股东共计 1589 人,所持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共计 11,269,373,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3.30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所列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数据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审议并通过了如下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选举杨书剑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5、 关于选举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 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6、 关于选举 Johannes Franciscus Grisel 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7、 关于选举张传红先生为董事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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