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25-00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发布《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东兴证券)为 20 名被告之一
涉诉的金额:鉴于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
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
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
东兴证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披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24-076 号),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号),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披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号)。
2024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中院发布《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
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陈卫福、徐习龙等人
诉讼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 110 弄 15 号(集中登记地)
被告: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方式:特别代表人诉讼
2、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王迎燕赔偿投资损失、诉讼代表人通知费,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3、诉讼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30 日,投服中心接受徐习龙等 60 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深
圳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中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据此,深圳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权利人范围为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含)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含)
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30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态股票(证券代码:300495,不含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
(2)投服中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该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在上海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 30 亿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24690714C,联系方式:400-187-6699。
投服中心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
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深圳中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投服中心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投服中心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