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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7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45 层 邮编:200031

Suite 45/F, K.Wah Centre, 1010 Huaihai Road (M),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404 9930 传真/Fax: +86 21 5404 9931

网址/Website: http://www.jingtian.com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定稿版)》(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环旭电子”)的委托,就环旭电子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以下合称“本次行权及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行权及注销相关的文件及资料,本所假设公司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口头说明等,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完整的陈述与说明,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足以信赖。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行权及注销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行权及注销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价值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行权及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行权及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实施本次行权及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行权及注销的批准和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以及本次行权及注销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环旭电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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