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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18:08:15 股吧网页版
秦港股份: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1


观韬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GUANTAOLAWFIRM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9/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http:// www.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 008946 号
致: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合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议案等具体事项,公司将另行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2、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秦皇岛港股份有限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和《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2024 年 12 月 5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刊登了《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与《秦
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告》《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合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方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3、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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