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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19:15:15 股吧网页版
绿色动力: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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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4]第 5886 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录

目录......0
释义......3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性 ......7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18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20
五、本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20
六、本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21
七、结论性意见 ......21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4]第 5886 号
致: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动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绿色动力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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