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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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接受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通商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2 2024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甲 12号新华保险大厦 21 层如期召开。
1.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玉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
所列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
1.4 经通商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2.1 通商律师核查了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
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文件。
2.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代表。
2.3 经通商律师核查,本法律意见书 2.1 条所述股东和经股东委托的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第
2.2条所述人员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2.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通商律师核查,召集人资格符合
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1 经通商律师见证,列于本次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均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
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经股东委托的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608,585,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1.564725%。
3.3 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通商律师和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
表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现场表决结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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