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4-064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重工”“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0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因签订代保管协议提前确认收入、仲裁费用入账不及时、封存资产未提折旧、个别项目延迟转固等事项,导致 2019 年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影响 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八条、第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 2023 年公司多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发生变更,对 2023 年年
度报告影响较大,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 号)第 7.6.3 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 2021 年至 2023 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
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研院)与新疆哈密亿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哈密亿乐节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亿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3 家公司(以下简称亿乐 3 家公司)签订《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矿研院作为受托方,受托管理亿乐 3 家公司,公司未将亿乐 3家公司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也未将与亿乐 3 家公司之间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 号)第 3.2.7 条第二款第七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四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存在部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未纳入登记范围、部分事项未经全部知情人签字确认、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等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武汉琦作为公司董事长、俞章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志勇作
为公司总经理(2019 年 5 月至 2021 年 2 月兼任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
责人)、苏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梁慧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青春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信重工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武汉琦、俞章法、张志勇、苏伟、梁慧、王青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积极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质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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