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7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5-001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涉诉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研院”)为被告。矿研院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重工”“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嘉洋”)需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下称“建行江门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124,022,007.12 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24,022,007.12 元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浮动利率按照涉案借款合同
中的约定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利息),律师费 200,000.00 元,诉讼费 671,508.6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法定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担保涉诉基本情况
2016 年 8 月 23 日,中信重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矿研院为江门嘉洋与建行江门分行签订的矿物材料精细加工项目及配套 2×10000 吨级码头工程《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向建行江门分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期限八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已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所列义务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披露的《中信重工关于对外担保涉诉的公告》、2024 年 8 月 24
日披露的《中信重工关于对外担保涉诉进展的公告》。
由于江门嘉洋未能按约定足额偿还应还本金,建行江门分行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门中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江门嘉洋、江门嘉洋法定代表人刘继才及其配偶谭惠萍、矿研院,涉案金额中借款本金为 124,022,007.12 元,相应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124,022,007.12 元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浮动利率按照涉案借款合
同中的约定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的利息),律师费 200,000.00 元,诉讼费 671,508.69 元。
江门嘉洋与矿研院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建行江门分行、江门嘉洋与矿研院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矿研院承担保证责任后,江门嘉洋同意将其抵押给建行江门分行且尚未执行的抵押物(包含项目土地,房产及机械设备等抵押资产)转给矿研院,由矿研院承继。刘继才以其合法持有的江门嘉洋 51%股权向矿研院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反担保范围为江门嘉洋偿付矿研院在贷款合同项下
承担的保证责任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担保涉诉进展情况
近日,矿研院收到江门中院于2024年12月31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7民初228号),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1.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24,022,007.12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24,022,007.12元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浮动利率按照涉案借款合同中的约定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3.如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按上述判项还款,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对变卖、拍卖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联崖村民小组白沙围、南屋朗、山咀下(土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如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按上述判项还款,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对变卖、拍卖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江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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