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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7 14:23:30 股吧网页版
客户被判支付1.24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等 中信重工子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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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信重工(601608)发布关于对外担保涉诉进展的公告。

  公告指出,中信重工全资子公司矿研院作为被告,涉及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简称“江门嘉洋”)需向建行江门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4亿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67万元。判决为一审,目前处于法定上诉期,尚未生效,因此对公司的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据公告,2016年8月23日,中信重工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矿研院为江门嘉洋与建行江门分行签订的矿物材料精细加工项目及配套2×10000吨级码头工程《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向建行江门分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期限八年。

  公告显示,由于江门嘉洋未能按约定足额偿还应还本金,建行江门分行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门中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江门嘉洋、江门嘉洋法定代表人刘继才及其配偶谭惠萍、矿研院,涉案金额中借款本金为1.24亿元,相应的利息,律师费20万元,诉讼费67万元。

  公告显示,矿研院收到江门中院于2024年12月31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江门嘉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24亿元及利息,同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0万元。

  同时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预交的诉讼费67万元,由法院予以退回。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继才、谭惠萍、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应共同补缴诉讼费67万元。

  中信重工在公告中表示,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法定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同时要求江门嘉洋切实履行反担保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开资料显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洛阳矿山机器厂,是国家“一五”期间兴建的156项重点工程之一,是中信集团旗下的境内A股上市公司。目前,中信重工已成长为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中国重型装备骨干企业。

  一个多月以前,中信重工曾遭监管措施,公司存在多项会计信披问题

  2024年11月29日,中信重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指出,公司存在多项会计及信息披露问题,包括因代保管协议提前确认收入、仲裁费用入账不及时、封存资产未提折旧等,导致2019年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影响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此外,2023年公司多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相关会计准则及上市规则。

  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三家企业签订管理合同,未将其作为关联方披露。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

  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中信重工实现营业收入58.77亿元,同比下降15.87%;归母净利润2.84亿元,同比增长6.72%;扣非净利润2.28亿元,同比增长35.32%。

  二级市场上,截至发稿,中信重工跌2.00%,报3.93元/股。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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