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3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14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金田股份、公司 指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1 年 指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激励计划 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本次解除限售 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公司以 4.6830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 5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
本次回购注销 指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32,500 股限制性股票,并以 4.6830 元/股加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注销其余 20 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5,010 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调整 指 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4.8030 元/股调整为 4.6830 元/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大华 指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
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
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148 号
致: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 2021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2021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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