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业内了解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险司当天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公司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科学审慎定价。
业内人士指出,相比于过去监管机构相机抉择的方式,新机制下预定利率调整会对市场变化更敏感,更有利于管理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预期,有利于预定利率调整的常态化。
明确动态调整细则
所谓预定利率,指的是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年收益率。通俗地说,就是保险公司承诺给消费者的投资回报率。
去年8月,金融监管总局在《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中就已提出,要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此次下发《通知》,是对该机制的进一步落实。
根据《通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定期组织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结合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0年期国债收益率等市场利率变化和行业资产负债管理情况,研究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有关事项,每季度发布预定利率研究值。
《通知》要求,各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宏观政策和市场利率走势研究,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预定利率研究值,结合自身经营发展、资产负债管理等情况,定期开展预定利率研究。
与此同时,各公司要加强趋势性分析和前瞻性研判,动态调整本公司普通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最高值和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最高值(以下统称“预定利率最高值”),具体而言:
一是预定利率最高值取0.25%的整倍数。
二是当本公司在售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连续2个季度比预定利率研究值高25个基点及以上时,要及时下调新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并在2个月内平稳做好新老产品切换工作。
当本公司在售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连续2个季度比预定利率研究值低25个基点及以上时,可以适当上调新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调整后的预定利率最高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预定利率研究值。
三是在调整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的同时,要按照一定的差值,合理调整分红型人身保险和万能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最高值。
四是当市场利率、公司经营等情况在短期内出现重大变化时,要及时启动相应决策机制,研究调整各类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
当前预定利率研究值为2.34%
记者注意到,同日(1月1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召开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例会。业内专家就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发表了意见,认为当前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研究值为2.34%。
“保险行业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对市场的敏感性,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变化、自身实际情况等因素,不断提升定价的科学性有效性,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与会专家表示。
随后,中国人寿、太保寿险、平安人寿、工银安盛人寿等多家险企相继发布公告称,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和资产负债管理等情况,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预定利率研究值,维持目前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2.5%、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2.0%、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最高值1.5%不变。
《通知》强调,各公司要加强久期和利率风险管理,畅通资产端投资收益率向负债端定价的传导机制,提前做好新产品开发备案、渠道合作、人员培训等应对准备。在调整预定利率过程中,各公司要加强与合作渠道的沟通,做好消费者解释和服务工作,实现业务平稳过渡。
《通知》还要求,各公司要加强产品精算假设的回溯分析,持续监测存量分红险、万能险账户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对于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较高的存量业务,要依法合规主动采取应对措施,有效管理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可持续经营水平。
中信建投证券非银金融与前瞻研究首席分析师赵然指出,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可以提升预定利率调整的及时性,建立防范化解利差损风险的长效机制。长期来看,采取“保底+浮动”收益模式的分红险产品有望成为人身险公司重点发力方向,形成保险公司与客户“双赢”的业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