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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20:37:06 股吧网页版
旗滨集团:旗滨集团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在国家金融及上市公司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保本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且投资期限不超过12 个月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一)用于投资理财业务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理财交易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经批准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投资理财可以以公司及子公司(经批准)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条 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理财产品业务项目期限应与
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投入理财项目的资金依相关协议赎回后视资金和收益状况可继续投资于同一项目。

第六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履行审议批准程序:

1、12 个月内,公司投资理财产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其中,投资理财产品的金额不超过 7000 万元的,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

2、12 个月内,公司投资理财产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公司投资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即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投资理财运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投资
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财务管理部对单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后,在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向总裁及财务总监提交投资理财申请。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内控部负责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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