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5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草案)
(2007 年 12 月 25 日公司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3 年 5 月 31 日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2014 年 6 月 25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14 年 12 月 1 日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20 年 2 月 19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24 年*月*日公司 2024 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1 总则
1.1 为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股东会从事内
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活动。
1.3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1.4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下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量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1.5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 股东会的召集
2.1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 1.4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参照或根据本规则规定
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2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2.3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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