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与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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