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份变动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份减持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附录《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
规避前述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证券从业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的,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监事和首席执行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酌情信托的成立人,而该成立人能够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四)如同他人签订协议采取一致行动以取得公司的股份权益,则包括签订协议的所有人士。
以上(一)至(四)项所涉及的人士以下简称“视作拥有权益涉及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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