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在境内外合规的商品期货交易场所以期货合
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汇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
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
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外汇等,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四)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
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具体
情况制订期货和衍生品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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