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
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
“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与“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合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
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就公司召开本次会议,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另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要求,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及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 14 点 30 分在中国上海市钦江路 212 号
A 楼 2 楼报告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通知内容。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 A 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确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1,29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9,057,262,486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346%。
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1,289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8,286,927,55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65.4817%。
出席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738,482,936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25.2518%。
经核查,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 A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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