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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22:38:48 股吧网页版
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7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4-048
H 股代码:6178 H 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为本案的 24 名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目前 10 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共计为人民币
756378.46 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作为金通灵公司 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
独立财务顾问,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起诉
状及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叶小明、俞梦现等合计 10 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叶小明、俞梦现。

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普通代表人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 10 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 756378.46 元;

(2)判令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

3.诉讼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16 日,南京中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4)苏 01 民初
2864 号民事裁定,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同时
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1)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含)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
(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
码:300091);(2)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含)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
(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含)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证券代码:300091)。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 10 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共计为人民币 756378.46 元,鉴
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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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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