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5-001
H 股代码:6178 H 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以下简称《权利登记公告》)。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为本案的 24 名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鉴于本案审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审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前期披露了金通灵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48、临 2024-051、临
2024-053 号)。2024 年 12 月 31 日,南京中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
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叶小明、王澎涛等投资者。
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 110 弄 15 号(集中登记地)。
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特别代表人诉讼
2.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
接受王澎涛等 60 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南京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据此,南京中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权利人范围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
讼请求的投资者: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含)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
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闭市后当日
仍持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含)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
方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含)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
期间卖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2)投资者保护机构基本情况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该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在上海注册成立,注册资本 30 亿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310109324690714C。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3)投资者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与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南京中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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