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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1-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星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1-01-31

股票简称:星宇股份 股票代码:601799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

新北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1 年 1 月 28 日,本公司及保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与上述银行分别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32001628436059188188。专户资金仅用于募

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证券承诺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泰君安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证

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向前、韩志达可以随时到

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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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

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

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本公

司、开户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

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主动或在国泰君安证券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泰君安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本公司、开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泰君

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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