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常州星宇车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2024年11月16日公告的《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于同日公告的《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将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超过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核查,2024年12月2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在公司办公楼(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182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俞志明先生主持,符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