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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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周舫律师、石芸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
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
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2024年10月30日发布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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