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统称“股东大会”)。
第三条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本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本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行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本行股东大会会议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对
下列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的其他问题。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公证人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本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对聘用、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行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本行上市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八)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
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如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均可由本行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六个月内召开。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本行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十人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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