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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8 23:54:42 股吧网页版
601838: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2-1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致: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 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 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已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的相关要求,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

对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 同时,鉴于发行人申请本

次发行上市已逾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安永”)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 “ 安永华明 (2014)审字第 60466995-A01

号”《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审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

(2014)专字第 60466995_A01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

本所对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 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

有说明外, 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构成前期法

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于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5-1-3-2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

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

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 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

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

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

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

外法律的,均引用发行人境外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

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

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

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本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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