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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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 1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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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一)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 发行股数: 不超过 361,225,134 股。原股东不向投资者转
让其所持老股
(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 每股发行价格: 【】元(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由发行人与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管部门
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五) 预计发行日期: 【】 年【】月【】日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
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 发行后的总股本: 不超过 3,612,251,334 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成都金控集团、丰隆银行、渤海基金管理公司
和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本行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
11 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在本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持有
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
行股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 15%, 5 年内不超
过持股总数的 50%;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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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除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 146 名
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 万股的职工承诺,在本行
上市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
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过其
持股总数的 15%, 5 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8 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近亲属承诺,在本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不
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
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 15%, 5
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本行本次发行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 通过
股权转让方式(包括继承、法院判决/裁定、确
权等)受让本行股份的 185 名新增股东承诺,
自本行股份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
期:
2017 年 12 月 19 日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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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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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
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成都金控集团、丰隆银行、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和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11 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过其持
股总数的 15%, 5 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在离职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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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