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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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能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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