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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6 19:46:46 股吧网页版
中国重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7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本部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并纳入名单;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
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七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
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
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
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
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
过8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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