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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16:43:34 股吧网页版
南京证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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