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9
证券代码:601997 证券简称:贵阳银行 公告编号:2024-051
优先股代码:360031 优先股简称:贵银优 1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贷款本金、票据垫款本金合计 1,584,476,810.85
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已严格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要求,将本次诉讼所涉贷款、垫款纳入不良,并已对所涉贷款、
垫款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及执行
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龙航空港支行(以下简称
双龙支行)将贵州国际商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王文银(以下简称被告三)、刘结红(以下简称被告四)、深圳市诚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五)、魏紫姚黄红木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六)、正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七)、鞠皖苏(以下简称被告八)、华威聚酰亚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九)、正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十)作为被告,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具体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4-004)。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 01 民初 72 号《贵
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双龙支行借款本
金 292,062,946.77 元及截止 2024 年 10 月 18 日的利息 732,269.42
元以及罚息、复利;
(二)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双龙支行商业银
行承兑汇票垫付款1,292,413,864.08 元及截至 2024 年10 月 18 日的
逾期利息 190,994,164.92 元,2024 年 10 月 19 日起以未还票据垫款
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支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双龙支行对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所有位于深圳的共计 16 套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在 1,600,000,000 元
及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双龙支行对被告二、被告十提供质押的相关股权拍卖、变卖价款在 1,60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九对前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向双龙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双龙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331,710.9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全体被告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严格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要求,将本次诉讼所涉贷款、垫款纳入不良,并已对所涉贷款、垫款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将高度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全公司权益,并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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