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肖勤裕律师、唐韵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和陈述及说明,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上述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相关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4 年 12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和《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 14:00 在无
锡市惠山区堰新路 18 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所列一致。因公司董事长丁奎先生至商务部参加会议无法主持现场会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赵敏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同步设置音视频会议方式,以音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股权
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1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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