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联”或“公司”)发布关于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股东毕方投资因涉嫌“新通联”持股变动相关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毕方投资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指出,毕方投资在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间减持“新通联”股份,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毕方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新通联公告截图
公告透露,于2024年1月12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3),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投资”)因涉嫌“新通联”持股变动相关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获悉,毕方投资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3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称,经查明,毕方投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9月22日,毕方投资通过协议转让受让新通联股份36,896,200股,占总股本的18.4481%。
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间,毕方投资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减持“新通联”14,042,500股,占总股本的7.02125%。其中,2022年11月17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竟价减持“新通联”869,500股,占总股本的0.43475%,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02125%,降低至13.42685%。
持股比例每减少1%时,毕方投资均履行了公告义务。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毕方投资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直至2023年2月8日(实际不晚于2月7日17:39),新通联方才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上述持股变动信息。
限制转让期内,毕方投资减持“新通联”4,042,500股,占总股本的2.02125%,金额36,051,081.3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涉嫌违规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毕方投资作为持有“新通联”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笫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毕方投资在限制期内转让“新通联”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笫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拟决定:
1.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两项,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公告表示,上述《告知书》及其所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仅针对公司股东毕方投资,不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