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新通联(603022)公告,公司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投资”)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信息显示,毕方投资为新通联第二大股东,截至2024年9月30日持有新通联2090.3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45%)。
经查,毕方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9月22日,毕方投资通过协议转让受让新通联股份3689.62万股,占总股本的18.4481%。
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间,毕方投资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减持“新通联”1404.25万股,占总股本的7.02125%。其中,2022年11月17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竟价减持“新通联”86.95万股,占总股本的0.43475%,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02125%,降低至13.42685%。
上海证监局指出,持股比例每减少1%时,毕方投资均履行了公告义务。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毕方投资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直至2023年2月8日,新通联方才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上述持股变动信息。
限制转让期内,毕方投资减持“新通联”404.25万股,占总股本的2.02125%,金额3605.11万元,无违法所得。
上海证监局认为,毕方投资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笫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毕方投资在限制期内转让“新通联”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笫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毕方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新通联表示,本事项涉及的处罚对象系公司股东毕方投资,不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资料显示,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2015年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公司业务包含集木包装、纸包装、发泡、塑料包装加工制造、包装方案设计、包装测试实验等。
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新通联营收约6.37亿元,同比增加0.3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3397万元,同比增加6.96%;基本每股收益0.17元,同比增加6.25%。
二级市场上,截至3日收盘,新通联跌5.35%,报6.90元/股,总市值13.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