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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8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控股公司批准。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2)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3)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4)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3)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2)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 A 级的企业;
(3)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和证券部。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
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
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证券部。
第十六条 证券部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七条 证券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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