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秘
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获得董事会秘书确认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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