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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2 19:52:49 股吧网页版
新坐标:新坐标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3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4 年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锁日期、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5、本次激励计划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关键人才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
披露激励对象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合规、有效,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前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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