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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2 17:43:15 股吧网页版
鹿山新材: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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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0) 2805-9088
传真:(86-20) 2805-9099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之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致: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

施(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仅指中国大陆,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

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确认,提供给本

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

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合理运用了书面

审查、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等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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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2689-8199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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