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四年八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以公司合法持有的
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源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
(八)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购买原材料、设备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对外投资
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
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董事会决策权限内的对外投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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