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零二四年十月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
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 总经理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委托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对外
行使其权限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总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公司现任监事;
(九)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可以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总经理享有的职权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有权审批除应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之外
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内部管理
事项并承担相应义务:
(一)总经理根据有关程序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报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应附该人选的简历和工作业绩材料。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行政和刑事违法、严重失职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况时,总经理应提请董事会予以解聘,总经理不提议解聘的,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总经理制定公司有关劳动人事管理(包括岗位责任、考勤、人员录用原则、考核标准、聘任及解聘程序、劳动合同签订等)、安全保卫、卫生环保、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等规章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使公司的管理标准化。
(三)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四)总经理关于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提议应有明确的议题并应附有相应的说明文件、数据和其他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
要求,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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