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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6 18:27:11 股吧网页版
国检集团: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7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GUANTAOLAWFIRM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邮编:100033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5 Finance Street,
http:// www.guantao.com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3,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4 第 006014 号
致: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
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股权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 月 1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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