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对象为监事和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二名。设监事会
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设公章一枚,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八)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时;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督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在接到会议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持有效证件到公司指定
地点办理登记事项。
第四章 监事会召开和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是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
人主持,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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