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7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0005 号
致: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沈希律师、金友旋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 公 司 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 司 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清况的统计结果;
6.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
年 1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杭州市庆春路 137 号华都大厦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6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 9:15-15:00。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清况的统计结果等资料,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81,713,5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13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78,153,0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749%。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议(含通讯方式参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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